水产养殖发放管理办法_水产养殖扶持政策

养殖技术043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水域和国家指定由本自治区实施渔业管理的水域(以下简称本自治区管辖的水域),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水产养殖发放管理办法_水产养殖扶持政策,第1张

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县、市水产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临时证明,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厦门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规定

本规定所称滩涂,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的潮间带以及与潮间带相连的其他海滩。第三条 浅海、滩涂的开发利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养殖与增殖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渔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从事水产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及与渔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十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使用全民所有已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持有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使浅海、滩涂荒芜的,依照《实施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处理。第十四条 在养殖区域内投放人工鱼礁的,须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投放海珍品增殖礁的,须报市(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条 凡在本市水域从事养殖、增殖、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市农业局是本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渔业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