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

农资资讯053

农产品质量管控方案?

1. 建立质量控制标准

农产品质量监管标准,第1张

制定并贯彻实施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标准和产品质量标准,确保农产品在生产、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中达到标准要求。

2. 加强管理

设置质量监管机构,负责制定、协调、指导并监督实施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健全质量控制管理制度,如产品追溯体系、质量检测与反馈机制、内部检验制度、巡检制度等。

3. 强化质量监测

加强对农产品的质量监测,质量监测范围包括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储藏、运输和销售的各个环节。开展专业技术服务,研究农产品质量保障方案,对农产品质量进行全面监测和评估。

4. 加强宣传教育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和消费者的质量知识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农产品的知识和认识,提升农产品的核心竞争力。

5. 认真开展培训工作

加强对农产品质量管控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素养和质量水平,提高农产品的种植、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意识和能力。

6. 严格落实责任

各管控单位要明确各自的责任,建立完善的考核和惩罚制度,确保管理人员对农产品品质负责到底,来确保农产品的质量保障。

农副产品验收标准?

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

本次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均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站、专用的检测室和检测结果公示牌,配备符合检测要求的速测仪器、检测人员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凡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也不得转销其他市场或者其他经营者,并依法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后被列入市场准入的农产品经营主体单位,都应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

农产品流出登记备案制度: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产品销售证明单,详细记载产品质量状况、品种、及流向。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农产品,逐步推行产品分级包装上市和产地标识制度。包装上市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有关内容;不能包装的农产品,经营者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

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批发市场的销售者、超市必须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不能提供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盖章的检测报告复印件的,以及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经市场准入单位快速检测合格的可以销售。饭店、餐馆和学校食堂、幼儿园食堂、机关食堂、送餐中心等集体配餐、用餐单位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索票索证制度,不得采购检测不合格或者来路不明的农产品。

农副产品质量监管员制度:

凡列入市场准入的各类市场,都要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员,其职责是负责本市场准入各项工作的落实;负责与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并接受相关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违规经营产品质量公示制度和优质农副产品推介制度:

市场开办者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对本市场内违规经营者和农产品质量状况进行公示,并向消费者推介优质农产品市场基地、品种以及诚信经营者或者摊位号。对批发市场、超市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公示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农副产品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制度:

生产基地和供货商都要与市场主办方签订质量安全承诺或质量安全约定书,生产基地和供货商是第一责任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市场档案,完整记录农业投入品使用、病虫害防治等情况。同时,制定并实施严格的企业内控标准,开展农产品产地认证和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农产品暂无国家质量标准的,执行无公害农产品行业标准

对验收地点、验收办法,双方当事人应在农副产品合 同中做出规定。特别是鲜活产品更要有个验收标准,验收 标准应在合同中约定是依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双方自己订立标准。在检验中如果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交 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裁决。

农用产品 标准?

农副产品品质标准包括:产品外观(颜色、大小、形状、整齐度及结构等等):表皮发黑、有裂痕、形状不匀称 产品洁净度(包括农产品清洁程度和净菜百分率)。

一)分类

(1)按照执行层次分类

国家标准:农业部的食品安全检验局、环境保护局等共同制定

行业标准:民间团体

企业标准:农场主或公司,行业标准是美国农产品质量标准的主体。

(2)按照严格程度分为强制性标准(法律法规等形式)和非强制性标准(政府委托部门或自律性协会制定)

(3)按照涉及环节分类

产前标准:农业投入标准、农业环境标准

产中标准:农产品化学物质残留量

产后标准:包装和标识方面的标准,贸易方面的标准

生产全过程的标准:农产品标准、生产技术规程、生态农业和有机食品的质量标准

(4)按照应用对象分类

专用标准(垂直类标准):专门针对某一农产品,用于容易产生危害的产品。

非专用标准(水平类标准):适用于食品生产和饮料生产企业

(5)按照实行地域分类

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FAO的“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可以被看作是国际标准。

(二)农产品质量标准的特点

(1)覆盖面宽、数量大:几乎覆盖了从农业生产环境、农用生产资料到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和贸易各个环节。

(2)农产品质量标准制定的参与程度高。

(3)农产品质量标准不断被修订。

(4)农产品质量标准国际化。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了哪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本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从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出发,遵循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客观规律,针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要环节和关键点,确立了相关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8项: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分工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实施制度。

(3)农产品产地管理制度。

(4)农产品包装与标识制度。

(5)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6)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发布制度。

(7)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制度。

(8)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农残国标实施标准?

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首次突破1万项,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近2倍。与2019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81个、残留限量2985项。其中,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新版标准将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