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场规范的29项制度

农资资讯054

屠宰法的最新规定?

1. 最新规定是:自2021年8月1日起,我国屠宰行业将实施"截留检疫和定点宰杀"。2. 该规定旨在加强对市场活禽及禽肉的安全控制,从源头上控制传染性疾病的发生。传统的"[公]检疫分离"方式将被取代,而实施"截留检疫和定点宰杀"的新制度,对禽类生产商和市场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3. 屠宰企业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提高产品质量。但同时,为了按规定操作,企业需要增加管理成本,对行业和消费者来说也将带来一定影响。

2021年新生猪屠宰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最新版)

屠宰场规范的29项制度,第1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第六条

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

屠宰加工厂的卫生有何要求?

《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其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上岗。(1)鲜猪、牛肉及其内脏凭当日定点屠宰票据进场销售;活禽及整只白条鸡、鸭、鹅必须经农业部门检疫,凭检疫脚环扣上市销售;冰冻的鸡、鸭、鹅头、翅膀、爪子等副产品和腌制肉、冰冻的猪肚、肠等畜产品,鲜牛及其冰冻的兔、羊肉等商品和外地企业生产的无“QS”标志的预包装肉制品必须提供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和《卫生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方可上市销售;狗肉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上市销售。(2)鸡、鸭、狗、兔、羊等动物宰杀场所必须符合农业部第15号令《动物条件审核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屠宰场(厂、点)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防疫部门的卫生要求,有完备的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符合要求,卫生管理状况良好,消毒措施完善。

宰杀生猪有什么规定?

规定: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五条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显著位置。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第六条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国家对小型屠宰点有何规定?

国家对小型屠宰点的规定:

一、坚持科学规划。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设置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各地应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本着便民、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规划,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设置应明确建设地点、屠宰规模、生猪产品供应范围。原则上,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地点应距离县城40公里以上或车程60分钟以上。

二、实行总量控制。鼓励现代化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完善冷鲜配送设施,实行肉品冷链配送,最大范围扩大对所在县市区农村地区的肉品供应。凡是通过冷链配送能够保障肉品供应的乡镇,不再新增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逐步压缩过剩产能,遏制重复建设。交通便利、配送体系健全的地区应逐步减少直至取消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山区、林区等交通不便地区的设置数量应严格控制。县域内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县乡镇数量的25%。已超过设置数量的,应合理撤并,逐步减少。未达到设置数量的,应从严控制。

三、严格设置标准。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条件应符合乡村规划、动物防疫、生态环保、肉品品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不符合设置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新建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年设计屠宰能力应在2万头以上,对辐射人口数量少的边远山区可适当放宽。

四、提升发展质量。积极组织开展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标准化创建。新建屠宰场点内实行待宰、屠宰、肉品销售分区管理和机械化屠宰,净污道和出入场车道分离,建设运输车辆洗消通道和必要的冷藏设施。现有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实施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提升现代屠宰技术和设施设备水平,3年内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坚决淘汰手工屠宰等落后工艺和落后产能。对环保不达标或存在生产安全、动物防疫等重大风险隐患的问题企业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五、强化检疫监督。依法设置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按规定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兽医卫生检验人员,纳入国家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与检疫出证相关联,实现精准监管。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按每个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配备不少于2人的标准,足额派驻官方兽医,对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

六、明确供应范围。小型生猪定点屠场点生猪产品的供应范围原则上限于所在乡镇及其相邻周边乡镇,具体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明确。支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延伸产业链条,推进养宰销一体化发展。对实行地方猪养殖、特色化养殖、品牌化经营的跨区域年养宰销2万头以上的一体化企业,其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的生猪产品可在自有肉品专卖店内销售。